長江商報消息 多名非武漢戶籍購房者稱進退兩難;律師:定金應返還
  本報訊(記者 汪志)“去年11月份認購的房子,交了兩萬元定金。當初銷售顧問向我承諾,社保的問題可以代辦,我就相信了。”近日,市民王女士向本報《維權三人行》欄目來電,稱因為去年11月施行的“漢七條”導致自己無法購房,她多次與銷售人員協商,要求退還定金未果。
  去年11月初,王女士準備在漢口某樓盤購買一套商品房,房屋面積為93平米,房價約135萬元。王女士的戶籍在外地,不符合當時的購房條件。“銷售人員稱只要願意,花點錢就可以代辦社保證明。”王女士說,經銷售人員勸說,她隨後交納了兩萬元定金。定金合同約定:王女士須於3日內補足其餘定金,如未按時付清足額定金,開發商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,王女士已付定金不予退還。合同中還約定,“非武漢市戶口需提供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保證明”。
  去年11月22日,武漢市出台“漢七條”,繼續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政策,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購住房的,必須在本市納稅或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由一年調整為兩年,並限購一套住房(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)。同時,嚴肅查處涉及違規騙取購房資格的開發企業、中介機構和個人。
  【律師說法}
  定金應退還,無須額外賠償
  “銷售人員說辦理兩年的社保需要花費三四萬元,不僅不划算,而且違規,存在較大風險。”來自應城的黃女士與王女士的情況一樣,在武漢買房時也面臨進退兩難,開發商也不願意退還定金。
  對此,湖北典恆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亮表示,國家或地方出台新政策造成無法完成的房屋交易,屬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原因,按照《合同法》等相關法律條款,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交易,交易合同都可以解除,已交付的定金都應該原數返還,相關當事人也無須向對方支付額外的法律賠償。  (原標題:交了定金卻無購房資格 想退款又遭開發商拒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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